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白云產權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交易機構”)集體資產交易活動,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以及《廣州市白云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指的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可以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場、水面、灘涂等土地經營權以及經濟發展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農村集體投資投勞興建和各種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購置的交通運輸工具、機械、機電設備、農田水利設施以及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設備。
四、農村集體所有的有價證券、債權。
五、農村集體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按照協議及實際出資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
六、農村集體接受國家無償劃撥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資助、捐贈的資產。
七、農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八、農村集體企業經營權。
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其他資產。
國家投資建設但歸農村集體管理使用的公益設施不屬于上述范圍,不得交易。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的資產交易是指集體資產的承發包、租賃、出讓、轉讓以及合作建設等交易行為。
第四條 本規程適用于我區各鎮街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在本交易機構組織下進行集體資產項目交易活動的交易相關主體應當遵守本規程,并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在辦理集體建設用地合作開發交易前,應先取得國土規劃部門審查意見。
第六條 從事交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第七條 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物業、地塊等原則上不得進行交易。
第八條 資產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 本交易機構、委托方應對意向方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參與資產交易的各方,對在公開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業秘密,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委托受理
第十二條 本交易機構對委托方遞交的交易資料及披露信息進行齊全性和規范性審核。審核通過的,本交易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將交易資料提交白云區農業農村局進行審核;審核不通過的,本交易機構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委托方。
第十四條 白云區農業農村局審核通過的,本交易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根據委托方提交的交易方案即相關材料內容制訂《業務委托協議》及《交易規則》供委托方蓋章確認;白云區農業農村局審核不通過的,本交易機構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委托方。
第三章 發布信息
第十七條 本交易機構收到委托方蓋章確認的《業務委托協議》及《交易規則》后3個工作日內制訂信息公告,并通過白云區“三資”管理平臺網站、本交易機構網站及微信公眾號等渠道發布信息公告,廣泛征集意向方。委托方須同時在公告欄、標的物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信息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易項目基本概況。
(2)交易底價。
(3)競投人資格條件。
(4)報名時間、地點和方法。
(5)交易保證金數額及繳納方式。
(6)交易時間、地點、方式。
(7)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8)鎮街交易管理機構監督電話。
(9)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二十條 信息公告期限按照《廣州市白云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執行,信息公告期限自發布之日后第一個工作日開始計算,以公告中所列時間為準。
第二十一條 如在公告期滿后項目未能順利成交,委托方可就繼續公告事宜向本交易機構發出函件。本交易機構根據函件內容發布信息公告。若另行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公告發布期間,委托方不得變更信息公告的內容。由于非委托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委托方應及時調整補充披露信息公告內容,并以書面形式委托本交易機構在原信息公告發布渠道重新予以發布,信息公告發布期限重新計算。
公告期間需撤銷交易申請或者變更公告內容的,委托方應當于公告結束3個工作日前向本交易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鎮街交易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撤銷、變更公告。變更公告內容的,信息公告發布期限重新計算。
第四章 報名登記
第二十三條 意向方應在信息公告期限內,按信息公告要求攜帶報名所需資料到本交易機構現場(廣州市白云區鶴龍街廣云路白云投資大廈6樓)辦理報名登記手續并索取交易文件(工作日及工作時間內接受報名),逾期不再接收報名且不接收任何報名材料。
第二十五條 符合報名資格條件的意向方應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及時繳納交易保證金并參加競價活動。意向方按時足額交納交易保證金后,獲得參與競價的資格;逾期未繳納交易保證金,視為自行放棄參與競價資格。
第五章 標的物展示
第二十六條 信息公告中應設置標的物展示時間。
第二十七條 意向方在標的物展示期間查勘標的物現場的,委托方應予以配合。
第六章 資格審查
第二十八條 公告期間,本交易機構對意向方遞交的報名材料進行齊全性和規范性審核。
第二十九條 對于委托方審查資格條件的項目,在信息公告期滿后,本交易機構通知委托方派出2-3名審核人員至本交易機構處對意向方的資格條件進行資格審查,意向方所提交的資料是否實質滿足委托方提出的“意向方資格條件”由委托方負責審查,并由委托方負責對“意向方資格條件”進行解釋。
第三十條 本交易機構在收到委托方的審核結果后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站內信方式向意向方發出《資格條件審查結果通知》。
第七章 繳納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意向方應按照信息公告中的要求向本交易機構繳納交易保證金。對于委托方審查資格條件的項目,通過資格審查的意向方應按照《資格條件審查結果通知》要求交納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 逾期未足額繳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自行放棄參與交易資格。交易保證金金額由委托方確定。
第八章 組織交易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交易機構按照信息公告、《交易規則》的規定組織實施交易活動并確定競得人。
第三十二條 委托方及競得人應按照信息公告、《交易規則》的規定與本交易機構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三十三條 委托方及競得人應按照信息公告、《交易規則》的要求及交易結果簽訂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簽訂后,委托方應向本交易機構遞交一份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備案。
第九章 交易結果公示
第三十四條 本交易機構于《成交確認書》簽訂后次工作日通過白云區“三資”管理平臺網站、本交易機構網站將交易結果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交易底價、成交價格等。公示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章 資金結算
第三十八條 資產交易的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意向方簽訂交易合同的應交款項(含履約保證金、首期租金等),一般以人民幣結算。交易保證金應通過本交易機構進行結算。
第三十九條 如意向方于交易活動前以書面形式向本交易機構提出放棄參與交易活動及意向方未被確認為競得人,其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于交易結果公示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按原匯入路徑無息退回。
第四十條 本交易機構按照委托方及競得人出具的劃轉函件以及已簽訂的交易合同劃轉交易保證金。若競得人未在規定的時限內簽訂《成交確認書》或交易合同(含逾期簽訂或放棄簽訂等情況),或未在規定時限內足額繳納簽訂交易合同時應繳的款項的,競得人已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將不予退回,并由本交易機構扣除交易服務費后,將交易保證金余款劃歸委托方作違約金處理。
第四十一條 其它交割事項,由有關各方按交易合同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章 交易服務費
第四十二條 本交易機構按照《交易規則》規定向競得人收取交易服務費。
第四十三條 意向方被確認為競得人后三個工作日內應向本交易機構指定匯款賬戶匯繳交易服務費。若競得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交易服務費的,本交易機構在其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中直接扣除。本交易機收取交易服務費后,向競得人開具發票。
第四十四條 若因交易雙方不按規定簽訂合同或簽訂合同后又解除的,本交易機構向競得人已收取的交易服務費不予退還。
第十二章 資料歸檔
第四十五條 本交易機構于項目結束后對交易項目的文件資料整理歸檔。
第十三章 交易中止、恢復、終結及發布補充公告
第四十六條 在信息公告發布后,委托方不得無故要求中止、終結交易。因特殊原因確需中止、終結交易的,應當于公告結束3個工作日前向本交易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鎮街交易管理機構批準。
第四十七條 本交易機構在收到委托方恢復交易的書面申請后,應盡快恢復交易,并通知交易各方。交易項目在信息公告期間中止的,恢復交易后在本交易機構網站上的累計公告期不得少于原公告期限,且繼續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公告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八條 信息公告發布期間,由于本交易機構原因(包括但不限工作人員筆誤)或委托方書面申請需對信息公告進行補充說明的,本交易機構可發布補充公告,公告期限不變。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交易機構對本規程具有最終解釋權。
第五十條 本規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