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規〔2020〕9號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白云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有關單位:
《廣州市白云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已經區委常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2日
廣州市白云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白云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加強農村基層廉潔建設,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公告第62號)、《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穗府〔2019〕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白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白云區各鎮(街)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農村集體,包括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經濟社及其所屬的經濟實體)。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經濟社的資產交易工作嚴格接受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的監督管理。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經濟社出資成立的公司和分公司或者實際控制(包含且不限于控股等形式)的經營主體歸屬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經濟社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資產交易是指農村集體資產的承發包、租賃、出讓、轉讓以及利用農村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等交易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可以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場、水面、灘涂等土地經營權以及經濟發展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農村集體投資投勞興建和各種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購置的交通運輸工具、機械、機電設備、農田水利設施以及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設備。
(四)農村集體所有的有價證券、債權。
(五)農村集體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按照協議及實際出資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
(六)農村集體接受國家無償劃撥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資助、捐贈的資產。
(七)農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八)農村集體企業經營權。
(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其他資產。
國家投資建設但歸農村集體管理使用的公益設施不屬于上述范圍,不得交易。
第五條 在辦理集體建設用地合作開發交易前,應先取得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第二章 交易管理機構
第六條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指導、監督。
(二)負責建立白云區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區平臺),保障和維護區平臺的正常運行,對資產交易、合同管理等情況進行監控。
(三)負責建立健全區平臺和資產交易管理機制、制度,通報區平臺和資產交易管理工作情況。
(四)負責組織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組織集體“三資”管理相關人員的培訓。
(五)調查處理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轄區內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辦法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監督。鎮人民政府下設鎮“三資”管理服務中心,街道辦事處下設街道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公室(含街道另行設定負責“三資”交易管理工作的科室)負責具體執行,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進入交易服務機構交易,在區平臺上開展轄內資產和交易管理工作。
(二)對農村集體提交的交易資料進行審核(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真實性、民主表決程序合規性、交易條件及競投意向方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等),商請區發展改革局、區科工商信局、區生態環境分局等審核資產交易是否符合區域產業規劃、環保要求等,監督交易全過程。
(三)負責安排本級審核人員,落實區平臺的監督職責,進行資產交易審核、經濟合同審核、信息審核發布、資產和合同臺賬確認等工作,執行審核操作。
(四)負責統計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公開交易情況和各項經濟數據,監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五)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監管工作,每月對區平臺上本轄區內的到期合同進行提醒,提前60天發出通知,督促農村集體按規定方式和程序進行公開交易。
(六)調查處理轄區內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
第八條 農村集體代表本組織全體成員行使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并以本組織的名義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主要職責:
(一)負責資產管理工作,定期開展資產清理核實工作,建立資產臺賬,根據資產變動情況及時更新信息,并進行年度盤點。
(二)負責資產交易工作,根據本辦法通過區平臺進行公開交易。
(三)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訂立、合同執行、合同檔案管理、合同信息公開等。
(四)負責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公開工作。
(五)負責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交易服務機構
第九條 廣州市白云區集體資產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區交易中心)為區級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提供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場所,依照本辦法承辦區級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活動,審核交易資料的齊備性,發布交易信息,接受農村集體交易立項前咨詢,接受競投意向人咨詢和報名,協助農村集體審查競投意向人的資格條件,按規定組織交易,指導交易合同簽訂。
(二)負責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對鎮(街)交易服務機構的政策宣講、交易規程學習、業務技能培訓等工作。
(三)負責對進入本機構交易項目資料的整理、歸檔和管理,記錄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指導鎮(街)交易服務機構建立完善的交易臺賬,以及協助建立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統計臺賬。
(四)收集、統計、分析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經濟數據,總結交易成果,為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工作的監督、管理、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條 鎮轄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為鎮“三資”管理服務中心內設的資產交易監管部(以下簡稱鎮“三資”中心交易部),街轄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為街道交易站,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提供交易活動場地,依照本辦法組織、承辦鎮(街)級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活動,審核交易資料的齊備性,發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接受競投意向人咨詢和報名,審查競投意向人資質,按規定組織交易,指導交易合同簽訂。
(二)記錄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
(三)建立和完善交易臺賬并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交易服務機構不對進場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交易分級標準
第十二條 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分為區、鎮(街)兩級,農村集體資產根據屬地和分級標準分別進入各級交易服務機構進行交易。嚴禁將集體資產通過分割立項、化整為零的方式降級交易。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須進入區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一)單次交易額達到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集體固定資產的出讓、轉讓。
(二)占地面積15畝以上(含15畝)的集體農用地的出租。
(三)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集體物業(含廠房、倉庫、辦公樓、商鋪、市場等)使用權的出租。
(四)合同標的首年金額達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土地、集體物業(含廠房、倉庫、辦公樓、商鋪、市場等)使用權的出租。
(五)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等重大資產交易。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村集體資產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由鎮(街)交易服務機構組織交易。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采取公開競投方式進行交易。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
(一)發展幼兒園、養老院、社區保潔服務等公益事業項目。
(二)地鐵等政府投資并與農村集體發生經濟關系的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三)經連續兩次采用公開競投方式交易都因無人報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經農村集體申請不公開競價的。
(四)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外的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的。
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的,由農村集體提出申請,鎮(街)交易管理機構審核,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后報區農業農村局備案,并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可以采取協商談判等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公開競投方式包括:現場舉牌競價、書面報價、網絡競價或者其他有利于競爭的方式。以公開競投方式進行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以下成交規則:
(一)只有一個競投人的,成交價不得低于底價。
(二)有兩個以上競投人的,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因特殊原因需要以價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農村集體提出申請,鎮(街)交易管理機構審核,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后報區農業農村局備案,并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三)在價格與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本農村集體成員、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約定享有優先權的競投人優先競得。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優先權的,法定優先權在先;不能確定優先權次序的,以現場抽簽方式確定競得人。
第六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程序如下:
(一)交易準備階段。
農村集體資產公開交易前,農村集體應當向鎮(街)交易管理機構申報交易意向。交易管理機構應當針對交易意向所涉項目的行業、類別和特點,根據區域產業發展規劃、環保要求等提供指引。須進入區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應當提前向區交易中心進行咨詢。農村集體應當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記后編制交易方案與合同樣本,交易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交易資產的詳細信息。
2.交易方式及競投人資格條件。
3.交易底價及遞增幅度。
4.交易保證金數額。
5.合同期限及履約保證金數額。
6.違約責任。
鎮(街)交易管理機構對交易方案及合同樣本初審通過后,農村集體將交易方案及合同樣本提交民主表決,農村集體根據表決結果填寫《交易民主表決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派員到場見證有關民主表決程序。
民主表決通過后,應當將交易資料、民主表決結果等材料在公告欄上公示,公示時間不能少于5天。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折價入股及合作建設項目的,公示時間不能少于15天。公示完畢后,填寫《交易公示情況報告表》。
涉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折價入股及合作建設的項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對集體建設用地上述事項進行表決須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2/3以上成員或者成員代表同意。
(二)正式立項申請。
民主表決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的,農村集體應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180天內向鎮(街)交易管理機構提交交易立項申請資料,并保證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超過180天未提交的,必須重新進行民主表決。
(三)立項審查。
對于資料齊全的交易立項申請,鎮(街)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在接收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在《交易立項申請表》上明確承接該宗交易的交易服務機構。
(四)委托受理。
農村集體向交易服務機構申請進場交易,交易服務機構對所提交資料的齊備性進行審核。進入區級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須由區農業農村局對所提交資料的民主程序合規性進行復核。交易服務機構自審核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編制《交易規則》等文件,并提交農村集體書面確認。審核不通過的,應當將審核意見于3個工作日內告知農村集體。
(五)組織交易。
1.信息發布。
交易服務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廣州市農村(社區)集體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平臺)、區平臺等發布經交易管理機構審核的交易信息。農村集體也須同時在公告欄、標的物所在地進行公示。
交易公告期限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合同總金額(以交易底價計算)低于5000萬元(含5000萬元)、農用地面積低于50畝(含50畝)或集體建設用地面積低于30畝(含30畝)的,公告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2)合同總金額(以交易底價計算)超過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且低于10億元(含10億元)、農用地面積超過50畝(不含50畝)且低于600畝(含600畝)、集體建設用地面積超過30畝(不含30畝)且低于100畝(含100畝)的,公告時間不得少于20天;
(3)合同總金額(以交易底價計算)超過10億元(不含10億元)、農用地面積超過600畝(不含600畝)或者集體建設用地面積超過100畝(不含100畝)的,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天。
公告的內容包括:
(1)交易項目基本概況;
(2)交易底價;
(3)競投人資格條件;
(4)報名時間、地點和方法;
(5)交易保證金數額及繳納方式;
(6)交易時間、地點、方式;
(7)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8)鎮(街)交易管理機構監督電話;
(9)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公告期間需撤銷交易申請或者變更公告內容的,農村集體應當于公告結束3個工作日前向交易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鎮(街)交易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撤銷、變更公告。農村集體應當及時將公告撤銷、變更情況通知已辦理報名手續的競投人。
2.報名登記。
競投意向方按公告向交易服務機構辦理交易登記手續,填寫《競投報名登記表》,提交報名資料,并按公告要求繳納保證金,簽署《保證金承諾書》。保證金在交易期間由交易服務機構或者農村集體集中管理,一份保證金只能參與一項交易競投。
3.進場交易。
交易服務機構按照《交易規則》組織交易。競投開始前,競投人應當填寫《競投會簽到表》。競投時,交易服務機構記錄競投情況,填寫《競投會報價表》。競投后,競得人當場簽署《成交確認書》。無競投人或者交易失敗的,農村集體可以在不變更交易條件的情況下申請重新發布公告。變更交易條件的,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交易。
4.交易結果公示。
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務機構填寫《交易結果公告》,并在市平臺、區平臺等發布。農村集體也須在公告欄、標的物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交易結果公示內容包括:
(1)交易項目名稱;
(2)競得人;
(3)交易時間及成交價格;
(4)公示期限;
(5)鎮(街)交易管理機構監督電話。
(六)合同簽訂。
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農村集體和競得人應當到交易服務機構指定的場所簽訂合同。因競得人原因,未與農村集體簽訂合同的,視為放棄交易,交易保證金按交易規則予以處理。
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對交易項目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備查,并按規定將相關情況及時錄入區平臺。
第七章 交易監管
第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納入農村集體年度工作績效考核內容,作為社委會(理事會、董事會)成員的獎懲依據。
第十八條 交易管理機構、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對資產交易、合同履約等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并告知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對信用評價差的競投人,通知交易服務機構限制其參與競投。
第十九條 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做好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項目相關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及時將交易資料報送鎮(街)交易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資產進行交易時,社委會(理事會、董事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派員到場見證,發現違規交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應當及時向鎮(街)交易管理機構報告。區農業農村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交易過程進行督查。
第二十一條 在交易過程中,因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經交易管理機構同意,交易服務機構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決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對本次交易提出異議,且確有依據的。
(三)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嫌疑,且需調查確認的。
(四)其他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特殊情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扣減薪酬或者績效獎金、建議罷免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進入交易服務機構公開交易的。
(二)對標的金額、面積、期限等進行分拆,以規避進入上一級交易服務機構公開交易的。
(三)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
(四)不按規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序的。
(五)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的。
(七)故意設置障礙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賄、受賄行為的。
(九)其他影響交易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易管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按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責任追究有關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交易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按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責任追究有關規定執行,視情節輕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扣減薪酬、辭退、問責、處分等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意向人、競投人、競得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他人、農村集體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可以依據合同約定途徑解決;沒有約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白云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云府規〔2018〕3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